今天是:2020年5月8日

关于宿松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的建议

来源:本站

2022-01-14 15:56:02

                                   县政协委员、宿松支行金融管理部主任  李明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乡村振兴的一支重要力量。金融如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个人通过人行宿松支行在推动县域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方面作以下粗略探索思考。

  一、金融支持基本情况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状况

  宿松县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4120家,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共35家,国家级1家,省级11家,市级2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册总数1377家,国家级示范社7家,省级示范社9家,市级示范社49家,家庭农场在册数1308家,省级示范农场23家,市级30家,种养大户在册总数1400户。主要涉及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机服务等多业务领域,多数已形成了“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种养大户+农户”、“家庭农场+农户”等多种利益联合发展模式,较为典型的是产业龙头化企业龙成集团公司以八金方式带动宿松县油茶产业发展,初步形成了种植、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模式。

  (二)金融支持情况

  1.涉农贷款增长显著。近年来,宿松县涉农贷款余额不断增加,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发挥作用明显。年初引导辖内法人银行单列涉农贷款新增计划1.8亿元。截至10月末,宿松县涉农贷款余额为137.85亿元,同比增长16.15%,其中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贷款余额67.01亿元,同比增长14.57%。

  2.乡村振兴贷款持续增加。截至3季度末,全县乡村振兴贷款余额77.86亿元,较上年同期多增12.97亿元,同比增长19.99%。其中:农业发展贷款17.92亿元、农村三产融合发展贷款8.19亿元。

  3.绿色信贷增长旺盛。截至3季度末,全县绿色信贷余额12.1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9倍,占各项贷款份额为5.73%,较上年同期多增3.48个百分点。

  4.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有所下滑。截至3季度末,全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1.67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24.82万元;户数22户、笔数39笔,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2户、12笔。据统计,5年来,宿松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累计发放184笔,共计金额7.2亿元,有力支持辖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另外:截至11月末,宿松民丰村镇银行农机贷余额359.87万元、户数59户,较上年同期分别多增325.67万元、54户。

  5.发挥再贷款低成本优势。截至目前,我行充分发挥再贷款资金成本低价优势,共发放 25.86亿元扶贫再贷款支持千余户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累计发放7.38亿元支小再贷款支持该类主体发展,2020年6月以来,共为1682户经营主体14.66亿元普惠小微贷款办理延期还本付息。

  二、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约束多,形成工作合力难。农业的弱质性、农民的弱势性、农村的欠发达性,使得农村金融呈现薄弱性、高风险性,而因高风险又使得农业贷款较一般贷款利率高,呈现出农村经济盈利能力差但融资成本却相对较高的倒挂特点。金融的“趋利性”使得银行主动性不强,亟需采取增信、风险分担、补偿等措施增加银行放贷积极性。从当前出台的各项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政策的使用看,大多存在多部门管理、约束条件较多的问题,办理一次业务需找多部门协调形成共识或签字盖章,花费时间长、隐形成本大,使得政策实效性不高。

  (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薄弱,推动信用放款难。近些年来,人民银行、发改委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均有一定推动,但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结构不严密,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不规范,且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的范围广、领域多、部门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使得农村信用体系难以建立、或建立后数据更新、完善不及时等问题不断出现。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不完善、较为完备的农村信用体系难以建立的情况下,要实现该类主体的信用放款,满足其生产需要无疑是困难重重。

  (三)配套支撑体系不健全,金融支持面待拓宽。当前,各类农村市场主体普遍面临农产品销售市场压力大、一些特色农产品优势不明显、农村电商营销水平和成效不高等困难,有产品无市场是造成当前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另外,因农村技术人才少、缺乏足够的农业生产技术支撑等因素,生产的农产品深加工程度不高,农产品升级换代难以跟上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的变化也是导致该类主体盈利能力不强的主要因素。

  (四)金融产品创新不足,金融服务意识待提升。从各银行信贷产品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专门针对该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金融创新的信贷产品少。二是即便有创新的金融产品,但推动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力度弱,贷款增量、支持户数均没有较大提升。以宿松县推动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贷款为例,从2017年开始,贷款余额始终维持在1.6亿元左右,支持的户数也基本无新增;宿松农商行推出的“兴林贷”也一直仅支持2户林业企业发展;建总行、农总行等行也出台了较好的支持产品,但在基层推广支持面也较小。

  (五)农业保险体系落后,农业经营风险难以转嫁。农业规模化运作后的风险较大,目前,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极其有限,缺乏风险分散机制,涉农信贷资金风险大、收益低,难以解除金融机构对农业支持的后顾之忧。

  (六)土地流转平台应用不广,统计监测不完善。一方面,土地流转平台由于缺乏必要的经费和人员保障,难以规范正常运转。信息传播渠道的不通畅,造成土地供需双方不能有效对接,土地集市效应不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的置换、流转及变现,使得商业银行办理该类抵押贷款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暂未完全建立的影响,加上人民银行乡村振兴类专项统计表还在试点推进中,有关该类主体的贷款相关信息数据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各银行金融机构信贷系统内对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息提取还不齐全,这就使得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部门不仅在对各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上缺乏主要依据,还使得对该类贷款的宏观调控力度大受影响。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简化政策手续流程。一是建议降低财政资金直接奖补比例,改为以财政贴息、加大担保公司担保力度、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撬动金融资金支持,引导金融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使财政、金融形成合力,共同支持该类主体的发展。二是建议简化当前出台的各项担保基金、纾困资金等政策的手续流程,减少各资金使用约束条件,落实银行把控贷款风险主体化责任,真正实现“见贷即担”、“应担尽担”。三是建议加大农业政策性金融实施力度,拓展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的业务范围,拓宽农村资金来源渠道,加大农村经济的资金来源供给。四是建议借鉴扶贫再贷款在金融支持脱贫攻坚里的重要作用经验,在支农再贷款下下设支持该类主体发展的再贷款,明确再贷款支持对象、利率等关键要素,用再贷款低成本优势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该类主体支持力度,并引导农村市场利率下行。

  (二)推进农村信用建设,有效扩大信用放款比例。一是建议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建设力度,健全各类主体名录管理制度,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铺好路。二是加大各部门合作工作力度,帮助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土地、补贴、保险、监管等关键数据电子档案管理,并实现与涉农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共享数据。三是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借用大数据、金融科技等力量,强化信用运用机制,优化风险评估机制,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放款。

  (三)支持农业融合发展,增强经营主体盈利能力。一是建议各行加大对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创新适合特色农产品的信贷产品,如开展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存货或仓单质押贷款,针对开展订单农业生产、管理运作规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尝试开展农产品订单质押。二是金融不仅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还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大力度支持智慧农业、农村电商、物流、仓储、旅游休闲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帮助拓宽农产品销售市场,推动农业商业化运作,促进农村一、二、三产有机融合发展,增强各类主体的生命力。三是建议金融对农业优势行业,例如具有“三品一标”认证的绿色品牌农业产品重点扶持,推进绿色金融与农村产业深度融合,帮助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绿色化标准化生产能力。

  (四)加大考核激励力度,提升金融主动服务意识。一是建议处理好金融监管与效率的关系,落实好各银行绩效考核力度,实行差别化的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下沉到乡村。二是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情况纳入各金融机构主要领导考核范畴,提升其“金融服务为民”意识和情怀。三是通过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措施,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

  (五)构建农业保险体系,有效转嫁农业经营风险。创新农业保险险种,鼓励发展特色农业保险、扶贫小额保险,扩大特色种养业险种,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并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保障投保主体的合法权益。鼓励保险机构在设立基层服务网点,提高保险密度和深度。积极探索发展涉农信贷保证保险,提高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支持探索建立适合宿松县特点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进一步发挥保险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

  (六)加快基本信息建立速度,建立相关监测统计制度。一是建议继续深化农村土地流转等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加快速度、提高效率,增强银行放贷信心;二是进一步完善乡村振兴统计制度,完善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监测统计制度,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